称突破能量守恒定律公司被立案调查 违反广告法怎么处罚

【称突破能量守恒定律公司被立案调查】近日,广西南宁隆某公司声称,其研发的发电机组“突破了能量守恒定律,不需要任何原材料,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已获得国家专利”引发大量网友关注。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调查了解到公司网站广告宣传的“获得国家专利”与实际不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已对其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接下来学法园小编给大家来介绍下违反广告法怎么处罚?违反广告法怎么举报?希望有所帮助。

近日,广西南宁隆生达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官网声称,其研发的发电机组“突破了能量守恒定律,不需要任何原材料,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已获得国家专利”,通过电子杠杆和机械杠杆的原理,成功实现了无功补偿自循环发电的效果。此消息在网络传播后,引发大量网友关注,同时也引起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注意。

9月29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到广西南宁隆生达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办公场所墙壁上张贴的宣传广告与公司网站首页上发布的广告宣传内容:“广西南宁隆生达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专注研发生产电容补偿式自循环发电机组企业。属于国家高科技,国家新能源,高科技企业,该技术不需要任何外力、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只利用自身储存电源启动,就源源不断的发电和输送电。该技术已经完全突破了能量守恒定律,而是通过电子杠杆和机械杠杆的原理,达到无功补偿自循环发电的效果。目前属于国内外首创,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201810894414。电容补偿式自循环发电适用于建造大中小型发电厂,无污染、比核电安全、无辐射,发电功率等于核电厂,同时还有成本极低、功率足、回收期快、市场广阔等特点,该项目的成功推广将造福全人类。”

经初步核查,广西南宁隆生达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广告宣传的“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201810894414”与实际不符,该专利申请尚处于“实质审查生效”阶段,并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决定对其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违反广告法怎么处罚

称突破能量守恒定律公司被立案调查 违反广告法怎么处罚

违反广告法要受到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追究刑事责任等惩罚,根据不同的情形处以不同的处罚。

法律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广告法怎么举报

称突破能量守恒定律公司被立案调查 违反广告法怎么处罚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发现有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因此,如果发现有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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