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这种缺陷或者年幼要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而是否达到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不能以个人主观判断,必须由专门人员的鉴定来确认。
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对于证人的作证能力应当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个人都有作证能力,如果要否定一个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二)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
(三)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即一人一证,利用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四)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问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或更换。
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这种不可替代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五)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证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六)见证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
例如,对勘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的诉讼程序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的见证,由于这些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作,所以,见证人不是证人。
证人可以拒绝作证吗?
可以,所谓“拒绝作证权”也称“作证豁免权”,是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等保障的考虑,而赋予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与案情有关的事实,拒绝向法庭陈述及提供相关证据的一种特殊权利,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确认,它们在规定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出于保护亲情、职业道德或宗教信仰的需要,而对近亲属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被迫作证进行了限制。
如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获得的信息,在一定范围内有权拒绝披露。医生、药剂师、律师、公证员等人员基于职务获悉的秘密也有权拒绝作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有什么年龄限制?
对于案情作证的证人一般没有年龄限制。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了解且清楚部分或全部案件的情况;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能正确认识并清楚作证后所会带来的法律后果;除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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