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多久给答复?
1、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1)对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2)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3)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要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2、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3、信访人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4、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之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回复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走司法途径通过法律救济解决。
《信访条例》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记录一直保留吗?
信访记录会一直保留在信访部门,信访信息要注意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泄露。信访登记是信访工作初始阶段的基本工作,登记基本内容是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法律依据:
《信访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十条
上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信访信息网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必要的联系、通报、检查制度,定期发布信息需求要点,通报信息采用情况,交流信息工作经验,保证信息网络灵敏高效运转。
《信访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报送信访信息须经信访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发。信访信息要注意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泄露。
《信访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信访信息应当报送的内容:
(一)群众对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反映和意见;
(二)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容易诱发群众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难点、热点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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