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起刑事案件,若超过了规定的追诉时效的,则原则上就不能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那二十年前的刑事案件还追究吗?刑事案件多少年不追责?相信很多朋友并不了解,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二十年前的刑事案件还追究吗
一般情况下,所有案件都可以二十年后不再追究。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就是说,经过二十年以后,仍然需要对情节特别恶劣,罪恶重大,不追究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意,可以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事案件多少年不追责
犯罪案件经过下列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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