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如果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审理案件后可以支持权利人的请求,但是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才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就不再保护权利人的胜诉权了。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由法律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民事诉讼时效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之中。此外,2008年8月,为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时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一)不同类型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不同
《民法通则》第135条至第137条共三个条文规定了具体的诉讼时效,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期间是2年。
2.但是下列时效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③延付或拒付租金,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请求支付存款本息,请求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以及请求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3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前两种债务关系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将使公众切身利益受到损害,而缴付出资请求权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就与公司资本充足原则相违背,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2)《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3)《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4)《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5)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6)《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后果是丧失“胜诉权”
大家更关心的是如果超过时效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超过时效的后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这一点:
一是胜诉本身是指当权利人起诉到法院,如果义务人以超过时效作为抗辩,一经査证属实,法院只能判权利人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生活中许多人对诉讼时效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有时把钱借给了亲戚朋友同事,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往往碍于面子不好意思及时要求返还,只是消极等待,最后只好对簿公堂。而一旦超过诉讼时效,不仅要不回钱,还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是虽然丧失了胜诉权,但是权利人仍然有起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能拒绝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权利人在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原因在于法院只有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普通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法院受理后査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就会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有人会问,既然不能胜诉,我还干吗起诉呢?这就需要转变思维了,比如你和别人做生意被拖欠了货款,虽然钱要不回来了,但是不妨碍你利用诉讼的方式“鄙视”对方的行为,所谓“不争馒头争口气”呀!
三是即使没有了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还在,比如在借贷纠纷中,即便诉讼时效届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借贷关系仍然存在。所以,法律规定,债务人在时效届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其实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懂法律,都知道用诉讼时效来规避逾期债务,而且有些人即使知道了诉讼时效的期限,也并不想规避债务,比如关系非常好的长期客户之间没有必要因为一点利益破坏了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即使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仍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有利于鼓励义务人的诚实履约行为,也有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正是由于诉讼时效可以使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后果,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也就是说法院不能“提醒债务人”可以行使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抗辩权,这是因为如果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提醒说明,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不相符合。
其实,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目的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劳而获,也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其根本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是“两利相权取其重”。如果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去行使权利,这说明他已不关心自己的权利,国家也就不用为他提供保护了。通过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可以避免使法律关系比如借方和欠方之间的债务纠纷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可以保证社会经济秩序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之中。而且,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纠纷的证据就会灭失,再也无法取得,法院也会无从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所以年代久远的案件只能不了了之。
(三)民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一起算点、中止以及中断
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且,当事人在法院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那么什么才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呢?法律对此语焉不详,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根据不同的案情来决定。一般而言,根据客观情况,权利人有知道的条件和可能的,就推定其应当知道,而不管当事人是否实际知道。比如,在人身伤害夺件中,身体伤害案发时没有发现,事后经过检査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所引起的,就可以伤势确诊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我们可以举一个案例:
2001年5月张某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张某在2003年3月去世。2009年11月原告向张某的妻子(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未予理会。在这个案例中,原告王某在2003年3月就应当知道权利受到的侵害,最迟应当在2005年3月诉讼,由于没有及时行使诉讼权利,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几种特殊的债务关系。比如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规定,这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为主张权利而激化矛盾,避免频繁起诉。其次,对于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也无法确定履行期限的,比如欠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
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在6个月之前出现的,不产生中止的效果,持续到最后6个月时仍然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开始的第一天中止时效的计算。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专属概念,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办法抵抗的力量,《民法通则》将其界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①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台风、冰雹、海啸、火山爆发、山体滑坡等;②政府的行为,如征收、征用;③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其他障碍”包括: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①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比如被限制人身自由。
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
中断的效果是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也是与中止的区别。中止是暂停计算,待阻碍时间消除后继续计算,而中断则是经过的时间一概不算,重新计算。这对于债权人非常有利,因为一旦诉讼时效中断,他就又重新取得了一个新的诉讼时效,比如销售方在诉讼时效截止的最后一天打电话要求购买方支付拖欠的货款,只要有证据证明催要事实的发生就可以中断原有的诉讼时效,重新产生一个2年的时效。
从法律上来解释中断的理由是:由于出现了权利人积极主张的事实,使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事实基础不再存在,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中断计算,待中断事由完成后再重新起算,目的在于合法地阻止诉讼时效的完成,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至于能够触发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有三个:提起诉讼、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对于这三个原因,为了明确起见,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提起诉讼是中断的第一个原因。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可以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就应当中断,而无须等待法院受理,中断的起点为“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以下八种向法院提起的申请可以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样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申请仲裁;②申请支付令;③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④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⑥申请强制执行;⑦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⑧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此外,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也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具体包括: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已经到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的人;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亲属或者被授权的人。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都属于“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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