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含义

我们先看《民法通则》第87条,该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这个规定非常清楚地为我们描述了连带责任的含义。

连带责任的含义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连带责任可以分为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现实中通过约定将自己设定为连带债务人,加重自己责任的情况并不多见,主要存在于担保领域,比如在设定保证时,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以说连带责任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比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面的规定,连带责任分别存在于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之中。从外部看,各个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13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从内部看,一方面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另一方面承担连带责任的各个债务人一般情况下也是一种按份责任,即各自应承担各自的份额。只不过这种按份责任不能对抗债权人罢了,如果某一个债务人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承担了债务,他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要求他们承担各自的份额。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确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既没有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应平均承担。《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因此,连带赔偿责任并不等于平分责任。如果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法官可选择任何一个被执行人账户进行查询,只要其中有存款,可依法执行任一被执行人财产。如果被强制执行的被告对此有异议,认为自己所承担的份额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份额,那他可以向其他被告追偿其该承担的份额。其他被告若不支付,这位先付款的被执行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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