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伤情鉴定

刑事伤情鉴定,也可以称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鉴定机构确定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主要目的是为刑事诉讼服务,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伤情鉴定结论涉及罪与非罪,关系到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司法实践活动。

刑事伤情鉴定

现行有效的伤情鉴定标准是2013年8月30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o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之前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三个标准。

《损伤标准》制定的依据是《刑法》,适用范围也是《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损伤标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刑事诉讼服务。涉及人身损伤的案件,法院要根据受害人是否构成重伤、轻伤或轻微伤对加害人定罪量刑。

如果是重伤或轻伤,则由公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査,由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定罪量刑。《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这两个条文中可以看到,如果是轻伤,一般判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重伤,最高刑期可以是死刑。

如果是轻微伤,《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仍然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损伤标准》的主要内容

从内容来看,新的损伤鉴定标准提高了损伤门槛,取消了“脑震荡”这个名词;此外,鼻骨骨折、鼓膜穿孔、血尿从轻伤中删除,归为轻微伤,而按照旧标准这三项属于轻伤,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但按照新标准的后果是治安拘留或罚款。

旧的鉴定标准规范不明晰,轻伤与重伤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尤其是在轻伤害案件中,鉴定过程中很容易加入人为因素。比如在一些伤害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让对方赔钱,或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便想方设法把本不构成轻伤的轻微伤情鉴定成为轻伤。此外,许多受害人为获得较多的医药费赔偿,或加重对方的刑事责任,会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以取得有利的鉴定结论。

新标准充分考虑了医学发展成果,将CT、MRI等已在临床实践中普遍应用的技术方法应用于法医学伤情鉴定。新标准对于伤情鉴定的准则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减少了适用标准的不确定性,使鉴定结论更客观、更合理,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伤情造假。

此外,长期以来,人们将人体损伤程度划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等级,但每个等级的实际伤情相差悬殊。比如按照旧标准同为重伤的“颅内血肿”和“植物人”,前者完全可以通过治疗康复,而后者却是永久性损伤。因此,在以前的鉴定实践中,为细化伤情,鉴定人往往应法院的要求在鉴定结论中注明“轻伤偏轻”“轻伤偏重”“重伤偏轻”“重伤偏重”。针对上述情况,新的损伤标准将损伤程度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五级标准,各级之间达到上下限存在衔接,普通皮肉痛苦不列入损伤评定范围。分级的细化既便于鉴定人操作,又对量刑规范化起到促进作用。比如“轻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旧标准,法官可以判3年,也可以在1年或半年中量刑。这让法官在量刑中难以拿捏,甚至导致司法腐败。而新标准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这就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如何进行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是通过公安机关进行的,目的在于确定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是否需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以下简称《规定》)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因此,受害人及其家属应当及时要求办案民警开具委托书。公安机关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工作一般由案件承办公安机关所属辖区的鉴定机构负责。鉴定时,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委托书、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

但是,由于病历等材料不在公安部门控制范围内,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故意更换检验材料,致使出现虚假鉴定结论,这也是一些冤假错案产生的部分原因。由于实践中往往是被害人自行携带医院的CT片去做鉴定,在案件审理时,犯罪嫌疑人会提出送检的CT片不是被害人本人的,导致案件反复多次鉴定。因此,公安机关作为委托单位会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法医出具的鉴定文书也仅对经办案单位确认的病历资料有效。

按照规定,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损伤标准》进一步规定,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进行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4条规定,除当事人自行鉴定以外,不论首次鉴定还是重新鉴定,鉴定费用均由公安机关承担。当事人自行鉴定,是指非由公安机关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进行的鉴定。比如,当事人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自行委托鉴定的,就属于当事人自行鉴定。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一方会积极进行伤情鉴定,目的是为了尽快追究加害人的责任,但是生活中也有一部分受害人不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原因多是加害人以高额赔偿作为为条件,要求被害人拒绝配合伤情鉴定,放弃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或者加害人是自己的亲戚、朋友,碍于情面不去做鉴定。还有一些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地方恶势力或犯罪团伙,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会遭到对方的人身威胁,由于害怕报复,被害人往往会屈服而不做伤情鉴定。由于目前做鉴定须征得被鉴定人同意和配合才能进行,公安机关不能对拒不配合鉴定的被害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案件侦破工作无法推进,无异于放纵了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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