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经营者利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情况普遍存在,让消费者苦不堪言。“霸王条款”可谓是五花八门,禁止外带酒水、设置包厢最低消费额、收取开瓶费、月底流量清零、商品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早已为公众所熟知,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其他格式条款其实属于隐形“霸王条款”,公众往往没有意识到,让人防不胜防。
新消法第26条做出了比《合同法》更详细又有针对性的规定。该条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换句话说,上述规定表明,只要格式条款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就没有效力。
下面把北京市工商局公布的“霸王条款”做个汇总,读者可以参考对照,一旦发生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要求商家删除格式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否则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认定相关格式条款无效。
北京市工商局公布的霸王条款
(以下内容摘自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2011年6月7H公布的首批27项不公平消费类格式条款
一、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1.“请勿在海滨浴场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2.“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二、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客户送洗衣物因天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衣物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
4.“xx公司不承担任何情况下可能造成的跑水、漏电、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
5.“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则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对甲方自行检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7.“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xx元,摩托车xx元,轿车xx元,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或者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8.“在壹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则本店不负保管责任。”
9.“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三、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10.**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11.“消曜在蜒合格后的十日内将清工廉,将失去免费资格。”
12.**购买后三天内将质保书寄回本厂,否则本厂不负保修责任。”
13.“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XX商城’的正常质保。”
四、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4.“如遇不可抗力或xx汽车公司对我店的发车计划做出临时调整及运输车延期送车时间等造成交车时间的延误,本店不负违约责任。”
15.“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即:在格式条款中仅规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16.**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五、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应该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17.“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应按原价的双倍赔偿;会员穿鞋造成地面损坏,双倍价值赔偿。”
18.“买车人违约时,已付的购车款不予退回。”
19.“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租期全部租金的50%作为违约赔偿金。”
20.“甲乙双方私自完成买卖交易的,双方按居间服务费双倍赔偿给丙方。“
六、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21.“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七、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承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22.“购货方在签订此订货合同的同时,应向供货方交付不少于订货总数额的80%作为预订金。”
八、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3.“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或“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与退换”或“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24.“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或“管理层有权酌情决定,随时修正、改变、删除或增订此会所守则”。
25.u甲乙双方不得拒绝丙方服务或要求退费。”
九、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26.“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
十、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27.“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2012年9月27日发布的健身、沐浴、洗染、美容美发四个行业30种不公平格式条款
一、健身行业
1.“此卡售出,概不退换”或“售出的各类会员卡一律不得退卡”。
2.“俱乐部内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俱乐部不负任何责任”或者“对任何形式的伤害享有免责权”或“不当使用本会所设施,造成的一切后果都由会员自己负责”或“本会所仅提供运动休闲服务,无法对有瑕疵的健身器材设备所产生的伤害负责”。
3.“本中心对所丢失、被盗物品概不负责”或“私人物品如遗失或损坏本俱乐部概不负责”。
4.“会籍与会员卡均不得转让。”
5.“本中兀、保留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或“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会所有“o
6.“有权对服务设施及服务项目进行调整或取消”或“本中心有权改变制度、服务项目及加减课程”或“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7.“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应按原价的双倍赔偿”或“会员穿鞋造成地面损坏,双倍价值赔偿”。
8.“有关体型护理计划属于顾客个别所有,仅适用于顾客本人并限制顾客本人享用,不得授予、转借、赠予、出售或者转让。顾客向本中心缴付之所有
款项不予退还且不得转让及不可换取其他课程或服务。”
9.“本俱乐部所有会员卡均不可退款。”
二、沐浴行业
10.如会员卡续卡须存入金额不得低于原本卡金额的50%(或存入金额xx元),白银卡不得低于5000元。”
11.**享有专属更衣柜的会员,卡内余额不可低于首次存入金额的1%,否则,本会所有权收回专柜的使用权。”
12.首次消费金额不得超过会员卡面值的50%(或60%),方可使用。”
13.**刷卡消费在卡内扣除,剩余金额以本公司的电脑记录(或系统、本酒店档案)为准。”
14.“自您成为会员当月起,我们将收取50元/日的会员管理费。”
15.“6个月未进行消费且过期的会员卡,每月25日按照卡内余额的5%收取管理费(不满一个月按整月计算,余额W1000元每月25日按照50元固定值收取管理费)。”
16.如需发票,请您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到发卡店领取发票,逾期系统将自动冲零。”
三、洗染行业
17.**在洗涤中造成拉链、扣子及装饰品的损坏,不在公司赔偿范围。”
18.“如对洗涤结果有异议的,请当面提出,离柜不认。(当您取衣时请仔细检查,如发现有洗涤问题请立即告知店员处理,离店后如发生任何问题本店概不负责。)”
19.“送洗衣物超过三个月不取的,经营者有权处理这些衣物。(衣物应在规定的期限领取,超过一个月的,本店将收取x元/天的衣物保管费,逾期x个月不领取,店方有权处理。)”
20.“送洗衣物在洗涤过程中造成的不明显、不影响使用和观瞻的问题,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1.“本公司按照您要求的洗涤方式洗涤。也不负责衣物制造原因造成的
缩水、褪色及损坏。”
22.**保管期一月后如有虫咬、鼠伤、霉烂等本店不负责任。”
23.“本公司不负责因衣物自身褪色而自染以及特别污渍除渍的责任。”
四、美容美发行业
24.“此卡最终解释权归属于本美容店”或“本店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或“以上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25.“销售成立后,一律不得退还现金(包括定金)”或“已经售出,概不退卡”。
26.“如您在门店服务后出现皮肤过敏等服务质量问题,请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退卡,退卡按购卡金额扣除已消费金额计算。”
27.“为了您的财物安全,请您在服务过程中自行保管随身物品,您有随身物品丢失或损坏的,您应自行承担责任。”
28.“此卡在某年某月某日前有效,期限为一年,不计息、不提取现金,过期作废。”
29.u当储值卡内的余额不足以支付单次消费金额时,余额恕不退还现金,再次充值后,余额可累计使用。”
30.**因已投保,如需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2013年12月9日发布的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
1.“禁止自带酒水。”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违法行为。
3.“包间最低消费XX元。”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4.“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
5.“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违法行为。
6.“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2013年12月11日发布的家居装饰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
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责任的违法行为。
2.“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则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对
甲方自行检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因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违法行为。
3.“甲方对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项目提出减项时,如未开工的须向乙方支付该项目款5%的减项费,在同时有增项时,按增减项差额的负值作为实际的减项款额收取5%减项费;如该项目已开工,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
4.“凡在xx装修公司以外采购的材料,xx装修公司不负责保修与环保质量保证。”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违法行为。
5.“甲方需要开发票,另加工程总款6%的税款。”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
6.“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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