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立法禁止性骚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非法行为。在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性骚扰定义、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责任等均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法条的可操作性不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和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分别有“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和“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内容,但对于“什么是性骚扰”,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为了弥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先天不足”,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对性骚扰的定义做了进一步说明。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基于法律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总体而言,对付性骚扰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力救济
可以主动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等反映投诉;
2.民事保护
性骚扰侵害了女性的身体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等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不同的是,人身权利是一种与人们的内心感受密切相关的权利,这部分权利无法像身体受到的伤害那样有外在客观的表现,而是一种抽象的人格权利。性骚扰的猥亵本质,决定了它是对女性人格的不尊重。《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公民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被骚扰的女性完全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骚扰人停止骚扰、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失。
3.行政保护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刑法保护
《刑法》是保护被骚扰受害人的最后一道防线。1979年的旧《刑法》有一个“口袋”罪名——流氓罪,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可以装进这个“口袋”,但新《刑法》已取消这个罪名。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如果侵害人的骚扰行为出现了强制、暴力等情况,那么有可能构成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一般是轻伤)、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强奸罪(一般是未遂)。受害人可以进行举报,由司法机关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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