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中的合伙人要一辈子背债吗

法人合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合伙形式,世界上其他各国并不区分法人合伙与个人合伙。我国《民法通则》将联营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性联营,一般认为,合伙型联营就是法人合伙。

法人合伙中的合伙人要一辈子背债吗

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法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人以上的法人之间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而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债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联合组织。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实际上,在生活中很多企业之间的合作会采用这种形式,但是当事人往往没有意识到,以至于在发生纠纷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人合伙这种形式相对于成立合伙企业或者公司而言,具有成立和运营程序简便等特点,尤其是在大型工程项目中经常被运用。而且,与个人合伙相比,合伙的主体是依法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因此,其合伙人不像个人合伙那样承担无限责任,一辈子都要背着债,而是一种“相对”的无限责任,即各合伙人只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承担合伙债务责任,而不以其成员的个人财产承担债务。这一点与公司的债务承担方式类似。

在经营管理上,一般法人合伙会釆用“联席会议”的形式,也有的推举一名合伙人进行管理,不再另行设立执行机构,这对那些以一个企业为核心,附加若干中小企业的法人合伙比较实用。但由于由一个成员法人执行,容易发生“自己代理”的情况,损害合伙的利益,可谓是一把“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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