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这部分财产的性质很明确,即归各合伙人各自所有。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的,在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入伙的财产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那么合伙期间经营积累的财产的性质呢?《民法通则》规定属于合伙人共有。但至于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还需要按照不同情况进行区别。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所以,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取决于他们之间的约定。通常,为公平起见,合伙人之间一般会约定按照各自出资额约定为按份共有。
在确定经营中积累的财产性质之后,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问题就可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解决。即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合伙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要处分共有的合伙财产以及对合伙财产作重大修缮,按份共有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共同共有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