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管理的过程中享有诸多权力,但在现行中国法律体制下,法定代表人对其行为及企业的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甚至可以说承担了较大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即使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着企业从事各项活动,由于自己行为的过错,法定代表人既可能是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对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说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法定代表人本身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有着自己的个人利益,存在做出私利行为的倾向。如果法定代表人由于自己的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管之一,如果没有尽到谨慎、勤勉、忠诚、保密等义务就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再谈谈法定代表人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通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出资显着不足,有的甚至共用一本账、一个银行账号,还有空壳公司、脱壳经营等。当债权人找到公司讨债,公司已经成为空壳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往往会说:“公司经营不善,明天就申请破产”。如果债权人找到公司的股东,股东会说:“股东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的债权人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甚至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避免损失扩大。实践中,由于公司的经营信息多为内部信息,债权人很难获取,所以法院往往只要求原告提供一定形式的证据,包括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然后再由股东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举出证据证明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平衡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此外,如果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那么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如果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你一个人开办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由于股东只有你一个,你有可能会把自己的其他财产也投入到公司的经营里面,或者你可能把公司的盈利变成自己的财产,这样你的财产就与公司的财产脱离不了关系了,这种情形叫作“公司的财产没有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这样公司一旦破产,公司所欠的债款就必须用公司的财产和你个人的财产来偿还,这叫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这种情况多是因为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过度控制,导致公司和股东的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人员发生高度混同,甚至公司和股东共用一本账、共享一个银行账号、共用同一落款、同一公司的信封等。
因此,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最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法定代表人不要自行决断;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事项,法定代表人也应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相应的会议记录,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二)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第49条是法定代表人承担行政责任的直接依据。该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49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49条和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
公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也有规定,比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除对公司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外,也要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员,因此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他们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如果公司存在债务违约或者偷税漏税等问题,其法定代表人也可能会被行政机关釆取限制离境等措施。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裸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主要存在于单位犯罪之中。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具体包括: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因此,如果公司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法定代表人作为管理公司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往往会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公司一起被判处刑罚,受到刑事制裁。因此,法定代表人并不好当,要知法懂法,避免因不懂法而受到刑罚。
当然,并不是说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单位其他管理人员组织实施了犯罪,不在法定代表人的分工范围之内,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犯罪也不知情,那就不能认定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单位犯罪中既对单位判处刑罚也对个人判处刑罚的罪名较多,比如强迫职工劳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着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下面就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
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工程重大事故罪。《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釆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6.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这是一个大规模扩展公司犯罪中个人责任的条款,值得所有企业家重视。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此规定,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限于“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即要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中找到对应的单位法律责任条款,才能判处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中,单位犯罪主要是在经济领域中判处,有些犯罪如杀人、伤害、盗窃、拘禁等一般不规定单位犯罪。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单位决策实施盗窃,如窃水、窃电的情况,或者单位为了打倒竞争对手,雇凶杀人,或者为了追债,单位非法拘禁他人。按照以前的司法实践,如果是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又没有对应法条可以定罪,个人行为、个人动机、个人所得都没有,单位就无法定罪,单位无罪后,个人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而现在的立法解释对上面提到的杀人、伤害、盗窃、拘禁等行为,虽然不认为是单位犯罪,不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这些行为的人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刑责。这就变成了所有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论单位有没有罪,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都会百分之百被追究,尤其是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责任更是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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