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什么人

我国立法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中。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

“法定代表人”是什么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可以理解为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法人主要负责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释一下什么是“法人”。法人是民事法律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它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所以有人说“法人不是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说法是对的,因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法律赋予其一种拟制的人格,将其作为“人”对待,而非真正的“人”。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如公司法人,国有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非公司制法人等)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又可以分为机关法人(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社会团体法人(如基金会、行业协会、俱乐部等)和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医院等)三类。所以并非像很多人理解的那样只有公司才有法定代表人。这里我们讨论的主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不像我们自然人一样具备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它必须借助自然人才能运转,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说,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实现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一)如何才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的制度,这也就意味着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那么一个人如何才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呢?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在公司成立时,股东们可以自行决定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此,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是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首要条件。

其次,在成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后还应当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才能最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也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登记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的代表权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如果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而发生争议,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举一个例子:

由于公司人事变动,A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是更改为B,但公司迟迟未作工商变更登记。如果某人要起诉法院,他通过工商查询得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A,那么他就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A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不必查明实际法定代表人是B,但公司在应诉时应当由B代表公司出庭。

因此,一般情况下,一个自然人经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被选举为法定代表人,并经工商登记而公示,即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并非任何人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就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消极条件。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比如正在监所服刑或者被逮捕的人;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人;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人;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一旦出现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在法定的3年限制期内不能在已任职的企业法人中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也不能担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的区别

法人代表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更多的是人们一种通俗的称谓,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如在处理某一具体事务中,某人自称为某公司的法人代表等。法人代表是基于法人的临时授权,在某一项业务或事务中代表法人的自然人,其实质是受法人委托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人,具体到一个公司而言,就如同公司的代理人一样。

生活中很多人将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代表,认为二者是一回事。这种看法其实是片面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的区别非常明显。

从对外关系看,法人与法人代表之间是一种意定的委托代理关系,权力来自于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而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是一种法定的代表关系,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不需要法人再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下面这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之间的区别。

李某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因公司未支付其工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诉状中列明原告本人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既是本案的原告又是本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中既作为原告陈述,又要代表被告答辩,形成“自己告自己”的奇特景象。

其实,在这个案子中,当李某起诉公司时就不应该再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了,公司应该另行选任代表人作为法人代表参加诉讼。

(三) 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长、经理的关系

董事长是依照法律规定,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董事长职权主要包括负责主持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等。

经理是在法人中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自然人,是法人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人员。法人中是否设经理,根据公司性质和规模而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可以设经理,也可以不设经理;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必须设经理。经理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决定,其对董事会负责。经理的职责主要是对法人内部生产经营工作的管理权。

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长、经理的关系与由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来决定的。如果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经理不过是公司的一名高管人员,没有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不能代表公司;如果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对内经理有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权,对外可以直接代表公司进行各种活动,而此时董事长只是个“闲差”,主要是监督经理履行职权,并不具体执行公司内部事务。但现实中,董事长与经理由一人担任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中小公司。

(四)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总体而言,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全权代表,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合同法》第50条就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从某种意义上讲,担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掌控了公司的核心权力。

具体而言,法定代表人的权力主要包括:

对外签字权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各类法律

文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对企业具有法律效力。基于此,为了便于行使签字权,公司的公章等财物也往往由法定代表人管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常常被视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如果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都被认为是一种越权行为。

财务的控制权

根据我国银行贷款相关规定,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实行贷款证管理,只有获得贷款证的企业才有资格向银行贷款,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贷款证必须记载的内容。银行对企业账户实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方式,预留的印鉴一般包括企业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和财会人员章。因此,如果没有法定代表人同意和签名,企业无法到银行办理业务,比如支取存款、票据汇兑等。

参与诉讼权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发生法律效力。

实际上,当公司遇到官司时,往往不会是什么好事情。法定代表人唯恐避之而不及,常常不知所踪,致使案件审理无法进行。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釆取以下方式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①公司章程对公司诉讼代表权的人选确定有约定的,按照章程约定。②建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以股东协商方式选定公司诉讼代表人。③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议或协商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对设有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副董事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对未设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其他董事有两人以上的,可协商确定其中之一。协商不成,法院可予以指定。④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中无适合人选的,基于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法院可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或执行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⑤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法院可指定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或董事提起的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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