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身高限制应聘者是否侵犯公民平等权
【案例】
2001年12月23日,某银行成都分行在某媒体上刊登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厘米,女性身高155厘米以上”。蒋某因为身高不符合该招聘单位的要求而丧失报名资格,他认为这种规定侵犯了他所享有的依法担任机关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蒋某于是向武侯区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请求法院确认人行成都分行在招聘时限制身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该违法启事,公开更正并取消报名资格中的身高歧视。本案被法院受理后,立即成为法律界、学界和新闻媒体关注和争论的话题,本案也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法律解析】
2002年5月21E].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蒋某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蒋某对被告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规定身高条件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为由,栽定驳回了原告蒋韬的诉讼请求。
案件虽已宣判,当事人也未上诉,但是学界及媒体关于平等权的争论与思考并未停止。许多学者认为此案中成都分行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因为平等不仅仅是一项原则,也是一项权利。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行员的广告确实以“男性身高168厘米,女性身高155厘米”为标准,而给予了身高在此之下的公民以差别对待,这种差别明显是构成了对这些公民的歧视,而成都分行的工作性质也没有对身高有特殊的要求,因此这种行为确实侵犯了蒋韬的平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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