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予一般包括三种:一是彩礼,二是房、车、首饰等贵重物品,三是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
彩礼是我国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往往不是出自男方的意愿,且金额往往较大,在有些农村地区甚至有举债付彩礼的情况,其目的就在于男方希望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因此从法律上可以看作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地比较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这样解读,那就是:双方没有结婚的,所附条件没有达到,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除未共同生活以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返还。
实践中,由于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一般比较容易解决,比较棘手的是房、车、首饰等贵重物品。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双方收入水平考虑财产价值的大小。对于价值较大财物以及对给付人具有较大的特殊纪念价值意义的财物,特别是对给付方的生活造成影响和困难,如房产、汽车、贵重首饰、较大金额现金等,虽然是自愿给的,但因为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因此会支持返还请求;对于给付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属于礼尚往来,一般按赠予处理,不予支持返还;对双方共同消费的支出,例如购买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共同旅行开支等,虽为一方支付,但因该钱款支出已消费完成,一般不再返还。
但是现实生活的复杂程度往往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上面所做的这些简单分类看似科学而且便于操作,但是男女之间有很多特殊复杂的情况往往会令人大跌眼镜。
有这样一对男女,热恋之中的男方严某不仅时常给予女方叶某大数额的金钱以表诚意,而且还将工资卡交给叶某管理,但双方因筹备婚事而发生纠纷,最终分手。严某声称,通过现金存入、银行转账等方式,再加上工资卡中的钱,陆续给了叶某达40万元,而叶某只承认收到了33万元,而且说其中一部分已经在恋爱期间消费了。最后,严某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工资单等各种证据,在法院的调解下叶某退回了3馀万元。
还有的女孩在分手之后竟然不得不面对前男朋友亮出的账单:就餐2次,消费294元,人均147元;吃火锅10次,共计消费520元,人均260元;钱柜唱歌4次,消费480元,人均240元;星巴克喝咖啡17次,总计518元,人均25.9元……购买上衣一件,469元;皮靴一双980元……此情此景令人汗颜,而男方的理由也很充足:那都是我的辛苦钱啊!
更有奇葩“80后”男白领与女友分手,起诉对方索百元安全套钱。其实分手双方并无深仇大恨,往往是一方试图挽回感情,而对方态度坚决,因此企图通过诉讼以“报复”泄愤。
这类案件由于恋爱消费本身很难认定,消费比例也不容易确定,按照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往往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因而诉讼主张很少能够得到法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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