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于可以撤销赠予的情况有明确规定。除了前一节中提到的受 赠人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予人可以撤销的情况外,《合同法》还规 定了下面几种撤销赠予的情况:
一是一般情况下,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但具 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 不能撤销。
法律赋予赠予人后悔的权利是考虑到他们可能会因一时情绪冲动、思虑欠 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予他人,从而导致财产的损失。 但是,如果是手机、金银首饰等动产已经作为赠予交给对方,汽车、房产等按 照国家规定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就不能再撤销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就规定,婚 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予方 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因为此时由于房产尚未过户,赠予的一方享有撤销的权利。
此外,《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予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 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赠予人“泥菩萨过 江自身难保”,这时也就不要想着帮助别人了。
而对于上面我们所说的公益捐款则不可以“诺而不捐”。某些企业在赈灾 晚会等正式场合公开承诺捐款,这就意味着其与接受赈灾捐款的机构或受赠人 建立了公益赠予合同的关系,受赠方可以据此要求其依法履行赠予义务。针对 这种情况,《广州市募捐条例》规定“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 的,募捐组织可以催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所以,对于企业 而言,在对外做出捐赠的承诺时,一定要慎重,不要图一时的风光而超越企业 的经济能力,不自量力,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是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以及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 履行的情况。
因为感情往往是赠予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如果发生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予 人或其近亲属的情况,或者应该抚养而不抚养的情况,感情基础就没有了,赠 予合同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法律赋予赠予人此时有权撤销赠予。这里 赠予人的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包括赠予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这里的抚养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父 母对子女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生活中发生过这样的“悲剧”:父母将自己房屋通过签订赠予合同的方式 赠送给儿子,并且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儿子却不尽赡养义务,且经常骚扰父母 的正常生活,导致父亲出现脑溢血,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赠予,儿子最终 “竹篮打水一场空”。
需要注意的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里的撤销权赠予人应当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是赠予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 理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一 旦超出这个时限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不会支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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