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澄清一点,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书面形式。在《合同法》第10条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种书面形式既可以是合同、协议,也可以是往来的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甚至QQ聊天记录、微信等。所以,法律并没有要求赠予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事实上,在不少情况下,赠予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或者是赠予人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赠予财产于他人,这些赠予多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而且,有的赠予金额非常小,也不会再去烦琐地拟定一个赠予合同。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釆用书面的赠予方式却是必要的。一种情况是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这种情况下当事双方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在房产赠予时,涉及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需要提交书面的赠予合同。另外一种情况是当事人之间为了防止不必要的争议而釆用书面赠予的形式。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赠予时赠予人将自己的利益无偿赠送给别人,按照《合同法》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如果担心赠予人在赠予财产转移之前不承认之前做出的赠予表示,甚至存在撤销赠予的可能,就应当劝说赠予人签订书面的赠予合同,如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进行公证。因为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赠予人不交付赠予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如果要签订赠予合同的话,建议内容一定要明确,具体而言应当包括:合同当事双方、赠予的财产内容、财产目前状况、赠予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予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予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等。
但是,无论是釆用何种形式进行赠予,双方之间必须有共同的赠予意思,也就是“你情我愿”,不能“秃子剃头一头热”。比如婚后由夫妻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可以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然,这里所说的“赠予意思”必须是真实的,如果是为了规避国家的税费而进行虚假赠予,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甚至会“聪明反被聪明误”,招致有关机构的处罚。还有的人可能会出于误解而进行赠予,比如北京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例:
有一位赵老太,儿子犯罪被刑事拘留,她担心自己的房产会被法院查封拍卖,经人参谋,马上将自己的20间房产全部赠予了儿媳和孙子,以为这样法院就不会查封其房产了。赠予协议签订后,她发现儿媳没有以前热情了,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赵老太签订赠予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因儿子犯罪累及自身房产,赠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一种重大误解的行为,因此判决依法撤销了这份赠予协议。
所以,我们在进行赠予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慎之又慎。因为一旦做出决定,就要进入法律的规制范围,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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