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赡养父母,告还是不告?

子女不赡养父母,告还是不告?

古人讲“百善孝为先”,孝是中华传统文化提倡的行为。然而,关于子女不赡养父母甚至虐待父母、侵犯老人财产的事情经常见诸报端,令人唏嘘不已。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出于种种原因不愿赡养老人,甚至认为自己所提出的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合情合理。很多老人碍于亲情或面子,也不会诉诸法律。除非万不得已,很少有老人会“撕破脸皮”,与自己的子女对簿公堂。而且,老百姓往往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并非“一日之寒”,法官作为局外人难以解决。所以,告还是不告往往成为老人需要决定一个大问题。在涉及老年人的民事案件中,赡养纠纷和财产纠纷居多。

1.赡养纠纷多

在中国,很多老年人都有“养儿防老”这个观念,认为儿女多了,等自己老的时候就能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可是,一些老人一生辛辛苦苦养育儿女,可老了却落得老无所养,甚至连吃口热饭都成了一种奢望。

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婚姻法》赋予了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

不过,赡养纠纷往往是一笔“糊涂账”,尤其是子女越多,由于赡养责任分配不均,争议越大。在起诉之前,老人还是最好请亲戚朋友或者村委会等组织先进行调解,一旦对簿公堂,容易激化矛盾,使子女产生“越告我,越不养你”的抵触情绪。

如果最终决定走诉讼程序,关于打官司的成本方面,老人可以完全放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诉讼费用。如果自己文化程度低,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援助,由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

赡养费的多少往往是争议的焦点问题。实际上,赡养义务在履行上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认定。在判决时,法院不会要求儿女超出自己能力之外支付赡养费。在陕西省还发生过老人通过法院向三个儿子讨回了每月300元的赡养费,而儿子们却竟然因赡养费过高,自己无力支付又将老人告上法庭的情况,让老人伤心不已。

赡养费执行难可能是老人担心的另一个问题。比如在农村地区,法院判决儿女每年拿出100斤小麦,但子女拒不执行,父母不得已只能申请强制执行,这无疑会进一步伤害双方之间本已脆弱的感情。

此外,在赡养纠纷案件中,为保护老年人的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一种特殊的规定——先予执行制度。所谓先予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之前,裁定作为被告人的儿女先交给老人一定数量的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并立即执行。这个制度可以及时有效地保障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执行难问题。

现在,越来越多的老人提出了“精神赡养”的要求。哈尔滨市的一位老人衣食无忧,但仍然以无人赡养的名义起诉自己的儿子,要求他必须每周探望自己一次,对自己进行精神安抚。2013年7月16H,河南省首例“常回家看看”赡养案在中牟县法院开庭审理。80多岁的梁大爷告儿子不带母亲看病,而且拒绝向两位老人提供医疗费和生活费。在法庭上,梁大爷和他的儿媳妇因言语激烈一度还险些打了起来。其实本案中老人需要的不仅是赡养费的问题,更多的还是希望儿子平时多关心,多和他们说点贴心话。但是,即使法院判决儿女应当定期探视老人,由于没有有效的强制手段,如果双方的“心结”打不开,如果儿女们没有真心、真情,法律也是鞭长莫及。

有时,老人的做法也会令法官无所适从。媒体就报道过一起子女争夺赡养权的离奇案子。

王老太在唯一的儿子家住,三个女儿去大哥家探望母亲时,常被拒之门外,即使被允许探望,也常常遭监视。于是女儿希望将老太接到自家赡养,但儿子以母亲只愿意由他赡养为由予以拒绝。三个妹妹遂以赡养权被大哥侵犯为由,将其告到法院,要求大哥归还对母亲的赡养权。而当法院去找王老太了解情况时却被告知,她只住在儿子家,哪儿都不去。面对如此情景,法院也不知如何是好了。

2.财产争议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财产都规定了明确的保护措施。该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第16条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但是有时财产纠纷往往是老人自己一手造成的,比如父母对子女“偏心”有时就会带来纠纷。一位老人有三个子女: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老人偏爱儿子,于是把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留给儿子,希望儿子养老送终。但房子过户后,儿子和儿媳妇对老人并不好。而两个女儿因为老人偏心而心怀怨恨,也不愿赡养。老人没有办法,最后跟儿子撕破脸皮,打起了官司。最终,房子虽然要回去了,可亲情却破裂了。

其实,在财产问题上老人完全可以依照个人意愿通过遗嘱继承方式处置自己的财产。《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老年人设立遗嘱时,无须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赞同。只要遗嘱是老年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就能获得法律的认可,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谈订立遗嘱,似乎是一件不吉利的事情,因此我们国家上没有订立遗嘱的传统。

不过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很多人开始重视遗嘱在解决财产纠纷上的作用。2013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联合建立了中华遗嘱库。北京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只需携带身份证件和遗嘱原件前往中华遗嘱库登记中心,即可免费办理遗嘱登记。如果老人尚未订立遗嘱或对订立遗嘱过程不了解,中华遗嘱库将安排专业律师提供免费咨询,指导老人订立遗嘱。

在继承问题上,虽然子女同属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老人还是要“一碗水端平”。不过也要防止绝对平均主义。对于那些在生前有谋夺财产、虐待、遗弃等行为的“不孝之子”,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取消他们的遗产继承权;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分配遗产时,老人可以减少他们继承的份额,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老人可以在遗嘱中多分配给他们一些财产。

此外,遗赠也是督促“养儿防老”的一种有效方式。《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所以对于有房产的老人,最好不要过早地把房产过户给子女,老人可以与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督促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且,房产也不一定非得遗赠给儿女,如果儿女不孝,老人可以与儿女之外的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解决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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