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仲裁流程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3.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事项:
1. 工伤(工亡)、非因工死亡案件,还需提交申请人与死亡员工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证明复印件、工伤认定书或死亡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
2. 凡需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3. 被申请人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请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网站打印注册信息登记资料;
4. 被申请人为非企业单位的,请到立案窗口由工作人员出具介绍函到相关机构打印注册登记资料。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具备的内容:
1. 劳动者的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电话、职务;
2. 这里需要明确“住所”的含义。对于劳动者,一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用人单位的住所,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 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4.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明姓名、住所。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