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是我们常见的一种及营方式,也是许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的经营模式。对于合伙又有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的区别,但是后者离我们的生活都太过遥远,所以我们今天主要就说说普通合伙的知识。那么普通合伙企业如何清算?下面由小编为你一一解答。
一、普通合伙企业如何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不是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权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资产)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处理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清缴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处理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参与诉讼)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人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清偿顺序与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不是清算方案),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以上便是小编为你收集整理的普通合伙企业如何清算相关知识。对于普通合伙的注册登记,许多人已经相对了解,比较生疏的是清算和注销登记的内容,本文中也有所提及。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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