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我们在关于一个信托的问题上,主要的规定是如何的呢?在法规上是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那么将如何和现实应用中获得相应的解读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托设立目的的规定。
信托目的是委托人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时确定的,意欲通过受托人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所要实现的目的。信托目的是构成信托的基本要件之一,因此,本法第9条规定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中应当载明信托目的。目的一词意为想要达到的结果或者境地,没有一定的目的,就无法确定未来的计划和目标,一般来说,人们做每一件事情,都伴有一定的目的和意图。同样,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设立信托也要有一定的目的,这是信托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本条规定,既要求委托人设立信托必须有信托目的,更着重强调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必须合法,如果信托目的违法,那么,该信托即属于无效信托。
归纳起来,本法关于信托目的合法性的内容主要包括:
(1)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一条第(一)项)。(2)禁止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第十一条第(四)项)。违反这两项规定设立的信托,由于信托目的不合法,因而信托无效。(3)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违反这一规定设立的信托是可以撤消的(第十二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这是各国信托法的通行规定。英国信托法总结了信托设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即三个明确性,一是信托目的明确,二是信托标的物明确,三是受益对象明确。
韩国信托法第5条规定:信托目的不能违反良好的风俗和社会秩序;信托在其目的违法或不能成立时,则告无效;信托目的为两个以上,且其中遇有同前两项发生抵触的情况时,只要能使不抵触的目的分离出来,则信托为不抵触目的而告成立。但是,尽管能分开,只为履行前两项不抵触目的而明显违反委托人的意愿时,则信托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也对信托目的的合法性做出了具体舰定,一是不得违反强制或者禁止规定;二是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三是不得以进行诉愿或者诉讼为目的;四是不得以依法不得受让特定财产权的人作为该财产权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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